青年創業貸款要點第八點、第九點修正規定

青年創業貸款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訂定發布
,歷經十一次修正,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。
為強化對中小企業之金融支持,並因應青創貸款平均每戶融資金額逐
年增加,以及近年營運成本上升之融資需求,爰將適用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之
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上限,自新臺幣一百萬元調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,且
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,以提升企業申貸便利性並完備實務作業需求。(修
正規定第八點、第九點)

八、保證條件如下:
(一)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,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
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,保證成數規定如次:
1.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:最高九成,最低八成。
2.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新增貸款歸戶金
額(以下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)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部
分,保證成數九點五成;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
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,保證成數十成。
(二)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
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;依財團法人中小企
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,以該要點保證
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。
(三)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,不得徵提代
表人或負責人以外之保證人;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,以一人為
原則。
九、申貸程序如下:
(一)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
申請,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。
(二)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以後,申請貸款金額新
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,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。